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设立)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30116151004 |
受理机构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机构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委托部门 | 无委托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线上24小时内办结,线下当日办结。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需到现场办理 | 特别程序 | 无相关特别程序 |
权力属性 | 本级保留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适用对象说明 | 无特定说明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涉及的内容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设立)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或牵头处(科)室名称 | 注册审批分局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 法人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中介服务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不涉及中介服务 | 设定依据 | —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办结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下载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二、办理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相关规定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相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填报须知 | 备注 |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 |
2 | 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
3 |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或电子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4 | 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董事的任职文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 |
5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 |
6 |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可以与第4项合并提交) |
7 |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 |
8 | 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
9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见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告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
10 |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 |
四、办理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 | 一楼商事登记综合进件窗口2-5号窗口 | 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核准 | 即办 | 一楼商事登记综合进件窗口2-5号窗口 | 对于审查通过的,做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营业执照、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 |
决定 | 即办 | 一楼商事登记综合进件窗口2-5号窗口 | 1.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准予登记决定文书或营业执照;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 |
送达 | 3个工作日内 | 业务办理窗口或者快递送达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准予登记决定文书或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五、现场办理地点
具体地址: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H楼)(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H楼)一楼商事登记综合进件窗口2-5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冬令时:9:00-12:00,13:30-17:00;夏令时: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0571-86439775
六、常见问题
1 | 问: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答: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
2 | 问:营业执照是否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还是可以快递送达? 答: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为办事人提供证照寄递服务,登记完成后可将营业执照快递到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
3 | 问:企业办理工商事务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请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
4 | 问:提交材料应当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答:请根据提交材料须知的要求提交。须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备注:以上信息资料整理自杭州政务服务网,具体以其最新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