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核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30116139001 |
受理机构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机构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委托部门 | 无委托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线上24小时内办结,线下当日办结。 |
法定办结时限 | 30(天)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需到现场办理 | 特别程序 | 无相关特别程序 |
权力属性 | 本级保留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适用对象说明 | 无特定说明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涉及的内容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核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或牵头处(科)室名称 | 注册审批分局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 法人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 ||||
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中介服务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不涉及中介服务 | 设定依据 | —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办结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下载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二、办理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符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除金融、保险类以外的外国(地区)企业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填报须知 | 备注 |
---|
仅限金融、保险类的外国(地区)企业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填报须知 | 备注 |
---|
四、办理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 | 一楼商事登记综合进件窗口2-5号窗口 | 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核准 | 即办 | 一楼商事登记综合进件窗口2-5号窗口 | 对于审查通过的,做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营业执照、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 |
决定 | 即办 | 一楼商事登记综合进件窗口2-5号窗口 | 1.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准予登记决定文书或营业执照;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 |
送达 | 3个工作日内 | 业务办理窗口或者快递送达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准予登记决定文书或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五、现场办理地点
具体地址: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H楼)(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H楼)一楼商事登记综合进件窗口2-5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冬令时:9:00-12:00,13:30-17:00;夏令时:9:00-12:00,14:00- 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0571-86439775
六、常见问题
1 | 问:营业执照是否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还是可以快递送达? 答: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为办事人提供证照寄递服务,登记完成后可将营业执照快递到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
2 | 问:提交材料应当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答:请根据提交材料须知的要求提交。须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3 | 问:企业办理工商事务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请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
4 | 问: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答: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
备注:以上信息资料整理自杭州政务服务网,具体以其最新版本为准!